7 设置方法


7.1 方式
7.1.1 附着式: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如图3 和图4中B、C、D所示。
7.1.2 悬挂式:用吊杆、拉链等将标志牌悬挂在相应位置上。适用于宾馆、饭店、候车(船、机)室大厅及 出入口等处。如图5所示。
7.1.3 柱式:把标志牌固定在标志杆上,竖立于其指示物附近。如图6所示。
7.2 间隙
7.2.1 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消防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标志公称尺寸0.2倍的 间隙,如图8所示。
7.2.2 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一个标志的 间隙,如图9所示。
7.2.3 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 标志放在下面。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 倍。如图10所示。
7.2.4 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但最多不能超过4个。
7.2.4.1 应按照警告标志(三角形)、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提示标志(正方形)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 后右地排列,如图11所示。
7.2.4.2 根据设置地点,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11.2条的要求。
7.2.4.3 正方形和其它形状的标志牌共同设置时,正方形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 称尺寸的0.2倍。其它形状的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5 cm,如图11a所示。
7.2.4.4 两个或多个三角形(圆形)标志牌或三角形、圆形、正方形标志牌共同设置在同一标志杆时,各 标志牌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 cm,如图11b所示。
7.2.4.5 两个正方形的标志牌设置在一个标志杆上时,两者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 倍,如图11c所示。
7.3 固定方法
7.3.1 附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如用钉子固定,一般情况下圆形和三角形标志牌至少固定三点,正 方形和长方形标志牌至少固定四点。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用胶粘贴的标志牌应将其背面涂 满胶或将其边缘、中心点涂上胶固定。
7.3.2 悬挂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至少用两根悬挂杆(线),悬挂后不得倾斜。较轻的标志牌应配备较 牢固的支架再悬挂。
7.3.3 柱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用螺栓、管箍等牢固地固定在标志杆上。固定方法可参照图12进 行。
7.3.3.1 室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考虑风压力的作用,风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单位面积上的风压力,Pa;
           ρ——空气密度,一般取1.2258 kg/m³;
           c——风力系数(标志牌c=1.2,标志杆c=0.7);
           v——风速,m/s(一般为30~50 m/s)。
     求出外力后,根据标志牌的不同支撑方式进行标志牌、标志杆、横梁、联接螺栓及基础稳定验算,求 得各部位断面尺寸等。
7.3.3.2 如果标志牌的强度不够,可以采用加厚、背面加筋或卷边加固等方式提高强度。
7.3.4 以其它方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都应牢固,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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